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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863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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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a href='/product/detail_123797872.html' target='_blank'><b>专精特新</b></a>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3.我市将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和普惠服务支持力度。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贴身服务和资金支持,并进一步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实地抽查和推荐工作,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3.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3)

 

  5.申报系统中要求填报的最近一年经营数据统一按照企业2022年审计报告填报,并上传2022年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满足创新型直通车条件的企业除外)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

 

  四、动态监测

 

  1.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相关工作事项可咨询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附件: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模板

 

  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4.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模板

 

  5.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汇总表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陈鹤中;联系电话:010-5557845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1日

 

相关链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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