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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法撤销”的举报
中国税务报 9249 2018-06-20
言之凿凿的实名举报、80岁高龄的法定代表人、异常的企业毛利率——涉案企业疑点重重。但正当检查人员准备跟踪举报线索,实施税收调查时,举报人却要“撤销举报”,企业电子销售数据也随之“遗失”……
近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R服饰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2010年~2012年期间通过产品销售收入不入账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涉及金额7523万元。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279万元,加收滞纳金390万元,罚款639万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无锡市锡山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纳税人实名举报称,无锡市R服饰公司近年来通过设立账外账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金额涉及近亿元。举报人称,自己曾任该企业销售经理,手中有该企业近几年销售电子数据,并称该企业营销科有企业真实销售记录。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儿童服饰,拥有两个知名度较高的儿童服饰品牌,产品主销江浙沪等地商场,有200多家省级、市级代理商,并在一些著名网络购物平台注册销售,法定代表人是汪某。
该企业近3年申报数据显示,企业2010年~2012年累计销售收入1.44亿元,年均销售额近500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463.65万元,增值税税负比较均衡,年均为3.28%。
从企业登记信息看,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汪某1931年出生,已是80多岁高龄,按常理其年龄和身体情况不符合经营年均销售额5000多万元企业的条件,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实际经营者很可能另有其人。
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管,检查人员通过国地税信息交换,了解到该企业生产的品牌童装市场占有率较高,在业内颇有知名度,但通过分析比对涉税信息发现,企业产品毛利率仅为7.5%,低于同行业平均值10%以上。
检查人员认为,从以往查处的服装企业案件来看,一些童装生产企业常利用商家和个人消费者购买童装后不索要发票这一特点,通过售货不开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综合举报线索和企业数据分析结果,检查组认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可信度较高,且涉及金额巨大,于是该局成立专案小组对企业立案检查。
检查小组制订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由举报中心电话联系举报人,请举报人提供企业账外销售的电子数据等证据;通过外围调查等方式找出企业实际经营人,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兵分三路对企业实地检查,检查营销科,争取第一时间取得企业真实账外交易数据;深入财务科调账取证,检查该企业是否有账外账、两本账情况;深入车间和仓库对企业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摸底,盘点企业原材料及产成品并拍照取证,通过账实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问题。
但随后的调查过程却并不顺利。当举报中心电话联系举报人,希望其配合调查提供该企业真实销售数据时,举报人却不愿现身。检查人员提出可通过邮件形式将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举报人却称,储存销售数据的笔记本电脑已遗失,起初举报是因为与老板有矛盾,现在自己掌握的证据已丢失,表示要撤销举报。
虽然举报人临时打了“退堂鼓”,但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疑点重大,检查不可半途而废。他们及时调整了检查策略,在当地协税护税部门的配合下了解到,该企业实际经营人为蔡某。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蔡某。蔡某称,目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汪某是其母亲,让汪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为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处理相关事务时有一些余地。而对于举报信息中所称的账外销售等问题,蔡某则矢口否认。
按照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分组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营销科所有电脑数据及纸质资料都只记录了近两个月的销售数据。对此,企业人员称不久前办公电脑中毒,以前年度数据已遗失,由于纸质资料不便存放,企业因此只保留两个月纸质销售数据。
检查人员深入财务科调账检查,并同企业会计陈某进行了谈话,陈某称由于年纪较大所以采用手工记账。检查人员从陈某处取得了企业2010年~2012年账簿和凭证等账册资料。当检查人员询问陈某能否提供营销部门向其做账时提供的原始销售资料时,陈某犹豫了一下称,做完账后已销毁,并用眼角余光扫了一下办公桌。
检查人员看在眼里,为确保证据资料无遗漏,检查人员决定依法对财务办公区域进一步详细检查,并最终在会计办公桌的抽屉内发现了几本笔记本。通过查看,发现笔记本中记录了该公司近年详细销售信息。经初步核对,笔记本中记录的数据远远大于企业账面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笔记本记录中的企业销售信息有可能就是企业的账外账,因此马上对笔记本进行封存,以固定证据。
与此同时,负责核查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小组,对企业车间及仓库等实施了检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人员有300多人,规模较大。时值夏天,企业正在生产冬季童装,成品堆满了3个大仓库。庞大的库存与查前分析时企业财务信息中显示的1000万元左右的货物数量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人员随即进行了拍照取证。
综合前期各方调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人可能已被企业人员安抚,企业已知晓税务机关动向,提前做了准备,营销科的纸质资料和销售数据已被销毁,无法取证。虽然在财务科取得的笔记本疑似账外账,但数据是否齐全、真实还需进一步核实;实地核查,虽摸清了企业生产规模,但是仅凭以上情况证实企业存在账外经营违法行为,证据仍然不足。
检查组经过研讨后,明确了下一步调查方向:进一步比对分析财务科取得笔记本中的数据,从中寻找线索;根据实地检查掌握的企业人员、生产规模、库存等情况与企业账簿进行比对分析,寻找账实差异,作为辅助证据。
检查人员发现,财务部门发现的笔记本中,有该企业2010年~2012年收入、成本等详细月度数据汇总报表信息。经统计比对,笔记本中记录的该企业2010年~2012年实际销售额达2亿多元,与申报数据相差7000多万元。此外,检查人员将实地采集的企业人员、生产、库存等信息与企业账簿数据比对后发现,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与账载严重不符,企业实际员工300多人,账载只有170人,实际估算库存有3000万元,账载只有1700万元。
随后,检查组分别约谈了企业会计陈某和实际经营人蔡某,希望通过约谈取得言证,确认笔记本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会计陈某辩称笔记本中并非真实数据,是当时企业有意“做大”销售额,为获取贷款做准备。而蔡某则表示,笔记本数据是会计胡乱记录的,自己并不清楚,企业销售数据与账册记录和纳税申报一致,不存在隐匿收入问题。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从资金流和上下游客户两个方面对企业实施进一步调查。
检查组调取了蔡某、陈某等人的银行卡流水信息。经排查发现,蔡某、陈某的个人银行卡有大量大额资金往来。2010年~2012年期间,蔡某、陈某卡内累计流入金额近亿元,其中2010年流入资金2900万元,2011年流入资金3100万元,2012年流入资金1700万元。通过来源汇总分析,发现王某、张某、李某和钱某等一些固定人员会在固定时间给两人银行卡汇款。
检查人员将企业的全部代理商和供应商信息,与蔡某、陈某账户交易人员进行比对,发现王某、张某、李某等人信息与企业的代理商信息高度重合。
结合笔记本记录、代理商目录与个人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组抽取汇入资金较大,且资金汇入账号疑似下游代理商的10余家企业,作为重点外调目标,并同时抽取了4家上游供应商进行外调,以核实该企业是否有购入原料不入账的行为。
对R服饰公司位于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地的上、下游企业实施外调的过程中,4家上游供应商承认,曾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R服饰公司的羽绒、布匹等未开票货款达1130万元。13家下游代理商证实,购进该企业童装后,利用个人银行卡向蔡某等人个人账户支付货款4352万元。外围调查的结果,基本证实检查人员发现的笔记本中记录的数据,为企业实际销售数据。R服饰公司通过上游购进原材料和下游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制造了账面生产和销售匹配的假象,以此偷逃税款。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蔡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纸质笔记本书证、账实差异间接证据,以及银行资金往来等外调直接证据,蔡某目瞪口呆,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2010年~2012年期间,隐匿企业销售收入7523万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无锡市锡山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1279万元,加收滞纳金390万元,并处罚款639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按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细节中找异常 变化中寻线索
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李敏
本案是一起利用账外账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实际经营人藏于幕后,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和收取购销货物款项,以进销不入账的方式隐藏真实产能,人为调节税负,以此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违法手段隐蔽性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查处取证难度较大。
案件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在举报人反悔、企业电子销售数据损毁、缺少线索等不利的条件下,紧盯关键疑点,通过强化现场核查,外调深挖企业资金流、业务流,最终锁定了企业违法证据。本案的查办为检查人员查处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一是检查预案既要周密,也要有执行弹性。检查预案是税务稽查的路标和指引,好的预案不仅检查重点明确,并且有执行弹性,对核查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因素有预判。本案中检查组就制订了可操性很强的检查预案。在查前分析时不拘泥于税负正常的表面信息,从分析服装行业特点、法定代表人信息异常等处入手,进一步锁定企业疑点;在检查时,既查证举报线索,核实实际经营人身份,又考虑了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对营销、财务、车间仓库分头核查。因此,虽然面临举报线索中断和营销数据遭损毁的不利情况,检查人员仍然获得了重要线索,掌握了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为案件下一步调查奠定了基础。
二是实地检查要灵活机变。税务检查不是纸面推演,也非就账查账就能取得检查效果的活动。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检查人员时刻应变,善于在细节中找异常,从变化中寻线索。本案中,检查人员正是在现场检查中,不放过任何一处微小细节,通过分析企业人员言行举止,详查企业生产规模、库存能力,最终敏锐地发现了疑点线索,取得了重要物证。
三是取证定性充分有力。证据法学上一般将证明标准分为三类:即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行政案件通常采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证据充分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何判断证据的充分性,是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案中,稽查人员从企业笔记本记载的汇总销售数据这一中心线索入手,通过盘点货物、核查资金往来、对上下游企业外调等活动多方取证,相互印证,最终证实笔记本记载信息具有真实性,并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证据链条,使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和税务机关的检查结论无法否认,最终使案件顺利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