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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数量单位、地址、账户等要求10条建议
企帮帮 8757 2017-12-13
1.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就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也就是可填写可不填写。
3.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4.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写的“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5.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7.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8.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9.增值税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10.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