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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生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1908 2022-09-05
生活服务业的老板们注意!又省钱啦!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统统能享受!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适用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事项: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
一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是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优惠内容:免征增值税。
优惠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部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部分教育类纳税人。
优惠内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5)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4.居民日常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4)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5.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部分文化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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