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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废止 行政属性何时停
企帮帮 8174 2018-05-09
在过20多年时间中,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一直都是由地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自行开展的,其目的旨在筛选出本省具有影响力的商标进行表彰,并赋予特殊保护。然而,由于著名商标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着法理上的瑕疵,与上位法《商标法》之间也有着多种冲突,使得这一制度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去年4月,108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清理废止各地的著名商标法规,这一建议最终被法工委所采纳。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时隔三个多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8年2月8日再次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发放督办函,要求尽快落实清理、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要求。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回头望”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做我的’以及对审查研究意见不理不睬不办的现象发生”。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二度叫停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法规之后,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进度不一。大部分省份已宣布废止相关条例,或将清理工作提上了议程,但有部分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与著名商评比脱钩之后,将相关工作转交由“著名商标协会”等组织继续进行。
改头换面之后的著名商标评比依旧有着强烈的行政属性,而过去所存在的诸如评比过程把关不严等问题依旧存在。
各地着手清理“著名商标”相关法规
由于认为现行的著名商标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2月发出督办函点名要求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2个地级市清理著名商标的相关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下发的督办函对地方人大并没有强制效力。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均须在全国人大备案,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撤销权。
其中,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在3月23日举行的第三次主任会议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汇报。而在3月30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废止《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得到通过。
有部分省份尚未正式宣布废除相关文件,但是已经停止了最新一年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今年将不再进行著名商标的评选,而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以“四川省著名商标”为宣传语的相关商品在认定的有效期内依然不会受到妨碍。据悉,这一周期的时长最长为三年。
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全省范围内已经停止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当被问及工商局内部对于废除著名商标认定有何看法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只是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
在采访过程中,有部分省市的商标协会表达了对于著名商标制度退出舞台的遗憾之情。
四川省商标协会秘书长陈洪银表示,在2017年四川省停止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后,目前仍有很多企业在向省商标协会咨询著名商标事宜。他说,“就协会所了解的情况,无论企业还是第三方代理机构,或者消费市场来看,著名商标的认定还是利大于弊的。”
陈洪银认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给予认可,这样消费者在评比同一行业产品时也有了比较依据。“只是在认可的过程中,必须制定严格的条件,对有质量风险、品牌管理制度不到位、有侵权等情况的,必须予以清除,且进行惩罚。”他说。
广东省:协会评比再被叫停
对著名商标“依依不舍”的情结同样弥漫于其他地域。据调查,虽然多个省份已经着手清理著名商标制度,但是有部分省份在将评选主体转换为地方商标协会之后,仍在进行著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5月4日,广东省商标协会官网在显要位置刊出一则通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将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比工作。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广东省工商局在法工委喊停著名商标立法之后仍在“改头换面”继续评比。虽然评选著名商标的组织部门由行政部门变为商标协会,但是商标协会的会长与评审委员会的主任都由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钱永程担任。
据了解,去年7月,广东省响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作出的暂停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工作部署,废止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然而今年1月,一份名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新文件却浮出水面。卢海君发现,新施行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中,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广东商标协会,还剔除了对著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规定。
在一份由广东商标协会会员单位刊出的新闻通稿中提到,虽然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著名商标评比被喊停,但是“由于商标品牌战略是我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积极推动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仍需继续进行”。广东省工商局内部人士表示,著名商标的评比工作早在3年前就移交给了省商标协会。而在省商标协会官方网站的介绍中,它与广东省工商局的关系属于“业务指导”。
卢海君认为《暂行办法》是否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规避上级压力的措施,仍需要时间观察。但随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纸通知,这场刚刚开始的著名商标评比戛然而止。
安徽省:工商部门与代理机构回应不同
安徽省工商局官方网站于4月17日下午密集公示了过去所认定的2014年(676件)、2015年(818件)、2016年(1011件)这三年中的著名商标名单。根据官网信息显示,这三批总计2505件的著名商标目前都依然在有效期内。此外,2017年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名单也已释出。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消息,包括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的“畅言”商标在内的629件商标已于去年11月份通过审查,成为2017年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安徽省工商局已于今年3月3日停止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今年将不再有新一批著名商标诞生。至于官方网站上的名单公示,可能是部门内部信息化公开工作的一部分。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安徽省的商标结构只有国家层面的“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
然而,一家名为安徽卧涛的代理机构表示,今年安徽省仍然会有著名商标评比活动。在问及著名商标的办理条件时,该机构表示安徽各个地级市、区县的要求都不相同。以合肥市庐阳区为例,该地对著名商标的申报要求是生产型企业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销售型企业达到2000万元。
一家名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的公司表示,该公司原本属于安徽省工商局下属的办公机构,在经历了脱钩改制之后于2004年成为一家独立公司。对方表示,今年安徽省仍将举行著名商标的评选工作。随后该名工作人员在询问同事后,再次确认道:“政府今年确实是有这个指标的,只是具体文件还没有下来。”
争议诸多的“著名商标”
当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将对著名商标法规予以清理的时候,主要的推动者——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靓与其他10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生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正是凭借着他们在2017年4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清除著名商标法规,才促使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启备案审查,最终迎来了著名商标制度的终结。
徐靓对于著名商标的关注始于她的老师,时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所组织的实证研究。在那次调研中她发现,目前国内著名商标的认定正处于国内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从诞生起就存在法理上的瑕疵。“这些不同层级的(著名商标相关的)法律、行政性规章中都无一例外的赋予了著名商标权利人以一定的著名商标特殊保护。其中部分规定中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达到甚至超越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徐靓表示,这种保护力度是与著名商标相关法规的上位法——我国现行《商标法》相悖的。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卢海君的认同。他称,著名商标制度是随着驰名商标制度的建立而建立的,是全国性的驰名商标在地方性立法中的映射。在随后的时间中,立法部门曾数次对驰名商标出现的问题进行纠偏。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由行政机关主动认定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而作为上位法,2014年新《商标法》规定禁止“驰名商标”被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但是,这些限制性条例并没有出现在低一级的“著名商标”的相关法规当中。长期以来,著名商标不仅被广泛运用于广告宣传,而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荣誉头衔,还在涉及商标冲突的场合中获得了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如,《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商,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这突破了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前提——“混淆可能性”,严重超出了《商标法》的保护水平。
此外,著名商标的认定往往采取企业主动申报,由地方行政机关批准认定的主动认定模式。这一做法不仅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依据个案需要实施被动认定的方式相悖,还在实践中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寻租的空间:原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管商标广告科的副局长曹高山为企业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前后收受贿赂共计1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长郑嘉宁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款,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判有期徒刑5年。涉案企业包括“曼秀雷敦”、“好太太”等知名品牌;而在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问题电缆”事件中,被曝利用贿赂手段掩盖电缆质量问题的奥凯电缆公司本身也是陕西省著名商标的拥有者。经查,该“五胜及图”在所有者奥凯公司多次因质量问题被处罚的情况下依然于2015年12月30日被陕西省工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长并不符合所规定的认定要求,地方工商局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水准不禁要让人打个问号。
在调查广东省著名商标情况的时候,记者发现广东有多个地级市存在着对著名商标的奖励措施,奖励幅度从5万元到50万元不等。而一家当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衡量一家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主要取决于两个指标:首先是年纳税额是否达到300万,其次是否在中央电视台投放过广告。只要满足这两点,就“基本都能过”。
2008年,位于辽宁沈阳的博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想在广东省江门市申请开办一家分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是经销有色金属、钢铁炉料。在江门市当地工商局进行核名时,被告知与广东当地著名商标“博宇”的拥有者,广东博宇水族实业有限公司重名。原博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办事处经理孙涛回忆道:“他们(指工商局)当时说这是著名商标,核不下去。我们当时质疑说我们是做金属的,他们是做鱼缸和水泵的,从事的是不同的行业,怎么会形成冲突呢?但最后也没有注册成,我们只好改为在佛山设立办事处。”
商标、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卢海君表示,著名商标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地区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商标管理指导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著名商标的评选仍然有一定的存在必要。但是如果保留著名商标的评选,那么必须剔除著名商标所当然享有的特殊保护或市场优势地位,使著名商标的性质更多地向政府荣誉表彰靠拢。此外,著名商标制度乃至商标战略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超越上位法,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非法的影响。
徐靓则认为,企业商标的发展应当回归纯市场行为。在商标发展历史悠久、知识产权法较发达的国家,商标的发展实际上是由企业自己通过商业经营、市场自由竞争去获得品牌知名度,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评选与行政背书。“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去赋予‘著名商标’以一定的荣誉同时赋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地位,实际上不利于商标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徐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