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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抵扣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企帮帮 8485 2018-07-04
创业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拓宽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同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范了办税手续和税收征管流程,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
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上述试点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满2年是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该投资年限规定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而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年限则没有作出要求。因此,对于合伙人或合伙人数变动的情况,无论新的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是否满2年,均不影响新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某合伙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019年3月某新合伙人入伙,至2020年12月合伙企业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满2年,则新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时,初创科技型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与投资方式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累计数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该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执行,以两年研发费用的总额占比来计算。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合伙创投企业与投资方式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并完成相关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原则,可按照“先分、再抵、后税”的方式进行操作。
先分,首先是按照约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分配的经营所得,其次是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实缴投资额的70%,乘以每名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比,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
再抵,是指在合伙人层面抵扣可抵扣的投资额,此处可抵扣的仅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经营所得,不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此可见,可抵扣的不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转让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股权转让所得等。
后税,是指个人合伙人以投资额抵扣完经营所得后,再按照投资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和分配可抵扣投资额两个比例有所不一致。首先在计算分配的经营所得时,用的是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合伙份额占比的概念;其次,在计算可抵扣投资额时,则是按照对创投企业投资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计算,而非认缴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比例。
2.与法人合伙人的合并抵扣不同,个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不得跨企业计算抵扣额。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进行的间接投资,简单地说,“层层嵌套”的合伙架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至投资抵扣完毕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举个例子:
某有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实缴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李先生(LP)2018年9月对创投企业实缴出资6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0%。创投企业2018年实现年度经营所得100万元,对李先生的分配比例为60%。
(1)李先生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100万元×60%=60万元
(2)李先生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00万元×70%×50%=105万元
因此,李先生可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还有4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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