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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内讧” 曝出虚假纳税申报隐情

中国税务报 7657 2018-05-24

一封实名举报信,让A贸易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账外经营,未如实纳税申报,累计隐匿收入7000多万元……”举报信透露的违法情况令人吃惊。实施调查后,检查人员发现,举报人的身份同样令人意外。

最近,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一封实名举报信提供的线索,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功查结一起企业偷税违法案件。A贸易公司股东邹某、洪某等人通过设置账外账、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隐匿收入9958.54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查补企业所得税2194.23万元、增值税1473.76万元,加收滞纳金345.55万元,罚款1501.4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全部税款均已补征入库。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另有隐情的实名举报

 

2016年7月底,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署名邹某的实名举报信,邹某在举报信中称:A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主要经营皮具系列产品,2011年~2016年销售金额约为25亿元,但企业并未如实纳税申报,累计有近7500万元左右经营收入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具有偷逃税款行为。

接到举报信息后,青田县国税局稽查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举报人是实名举报,企业涉及隐匿收入金额较大,线索较为清晰,具有较高可信度。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立案,决定从账目核查入手,对被举报企业A贸易公司2011年度~2016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按照计划,5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赴A贸易公司经营地实施检查。到达企业后,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说明了来意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检查手续。

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A贸易公司会计林某拿出了企业2011年度~2016年度相关账册和涉税资料,检查人员仔细查阅这些资料后发现,会计提供的这些账册资料并不完整,并且没有发现举报信中所说的情况。检查组人员于是要求会计林某联系企业负责人,并向林某表示,根据实名举报信息,企业存在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嫌疑,如果对抗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将承担法律责任,林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一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工作,并联系了企业负责人。

这时,该企业负责人终于赶到了现场,经过现场身份核实,检查人员发现,这名企业负责人竟然就是举报人邹某。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邹某吞吞吐吐地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在A贸易公司经营过程中,邹某因为和另外一位隐名大股东洪某在经营方向和收益等方面发生分歧,洪某一气之下拿走了企业的财务部门电脑、账册,以及包括详细记录销售情况的备查账簿,并就此失联,导致A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了能够找到洪某,邹某想到了向税务机关举报的办法……

了解事情原委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电话联系洪某,但洪某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从邹某及A贸易公司相关人员处也均无法了解到洪某去向。鉴于案情重大,青田县国税局根据警税联络机制,迅速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取得联络,将案件线索进行了移交,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调查。

根据已有线索,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方法,最终确定洪某藏匿于当地某宾馆中,办案人员迅速行动,通过实施监控最终顺利找到了洪某,并从洪某处取得了A贸易公司的备查账簿等涉税资料。

 

备查账簿惊现巨额汇款

 

专案组认为,该公司的备查账簿是此案调查中重要的涉税资料,需认真审查账簿记载内容是否与举报信内容吻合,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账外经营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同时,A贸易公司具有流通企业和一级批发商等明显行业特点,专案组人员研究后认为,案件调查重点应该放在企业资金往来上,结合企业账簿信息、业务往来数据,对与该企业有经营往来和资金收支的企业实施外调,以获取证据。

通过对A贸易公司备查账簿仔细审查,专案组人员发现了几笔数额惊人的个人汇款账务信息,这些信息均记在公司出纳吴某和企业员工名下,分别是:2015年10月~12月期间,收到广州、厦门等地邹某、黄某某、魏某某和叶某某等人汇款3683.83万元;2016年1月~6月期间,收到邹某、黄某某、魏某某、叶某某等人汇款5128.3万元。

同时,办案人员还发现,A贸易公司账务处理违规,该企业用应付代理商的费用直接冲销货款收入,2015年10月~2016年6月,A贸易公司累计冲销货款1146.4万元,这些货款未计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已结转至营业成本项目。此外,该公司账目处理还存在“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代理经销商费用;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代理经销商,未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将取得餐费发票的进项税额在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等违规情况。

为了核实备查账簿里的巨额个人汇款账务收支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到银行进行核查,逐笔比对汇款明细,确认这些外地汇款账务属实。经专案组外围调查了解,邹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均是A贸易公司在广州、厦门等地的区域代理商。

这些数额巨大的个人汇款究竟是什么款项?是不是地区代理商账外付给A贸易公司的货款?

 

跨省外调锁定偷税证据

 

为进一步核实A贸易公司备查账簿中的个人账户巨额资金往来是否与企业账外经营有关,专案组开始对相关企业人员实施外调取证。

2017年初,专案组人员多次奔赴广州,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下,找到了A贸易公司的代理商之一广州B公司,并从B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了2015年1月~2016年7月期间,B公司业务往来的出货记录、货物发运单以及财务账目数据,经核查,B公司在此期间购买货物的款项支付情况,与A贸易公司备查账簿中金额记载完全吻合,证实A公司员工个人账户中收到的汇款确为广州代理商汇付给A贸易公司的购货款,A贸易公司利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企业经营收入。

随后,专案组派出多批办案人员赴南京、厦门、安徽和南昌等地,逐一对与A贸易公司有业务交易往来的35家代理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和采购人员约谈询问,详细了解A贸易公司与其进行的货物购销、运输以及资金收支往来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调查笔录。

外调结果显示,2015年~2016年检查年度,A贸易公司备查账簿中涉及的35户外地代理企业与其签订购销协议,多次向A贸易公司购买皮包、皮带、箱包等产品。A贸易公司与各家代理商约定,每次货物交易均以发货单为凭证进行结算,由对方将货款直接汇入出纳员吴某等30多个企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中,以此达到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目的。

谨慎起见,办案人员对A贸易公司近5年交易记录、账簿数据进行反复核算,并与其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仔细核对,相互印证,最终证实二者基本相符。A贸易公司累计隐匿经营收入9958.54万元。

经过办案人员辗转多地内查外调,A贸易公司隐匿收入案件最终水落石出。经查,2011年~2016年期间,A贸易公司通过企业员工个人账户接收客户货款的方式,账外经营,虚假申报,共隐匿经营收入9958.54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2194.23万元,增值税1473.76万元。针对A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税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515.0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要案点评

 

找准节点 打蛇七寸

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 局长 柳大华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置账外账,隐匿经营收入逾9000多万元,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处,为税务机关打击类似偷逃税款案件积累了经验。其一,重大涉税案件应迅速启动税警联络机制,提请警方介入调查。本案中,在发现关键人员洪某失联后,检查人员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警方帮助下,迅速找到涉案嫌疑人,获得企业备查账簿,为案件顺利查办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二,调查中应关注企业关键人员个人账户信息。账簿记载企业经营信息,但不是企业涉税信息唯一载体,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会在企业外部留下许多无法损毁、而又与应纳税额密切相关的痕迹和信息,其中个人账户就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关键点。

本案中,办案人员即是以企业备查账簿中发现的账户异常收支信息为线索,在全面核查企业经营账户的同时,聚焦企业人员个人存款账户,从寻找隐秘资金流入手,抽丝剥茧,循线追查,结合外部代理商经营活动调查,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查清了涉案企业隐匿巨额经营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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