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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后增值税申报要点
厦门国税微宣传 8037 2018-06-12
在经历了5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大战后,我们又迎来了增值税改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小编今天和各位朋友们一起学习此次申报期需注意的重点~~
大家知道,今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新税率,针对降税率,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把握了这一前提,可以轻松的掌握申报表的变化。
温馨提示:这项调整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哦,小规模纳税人朋友可跳过此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申报表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17%、11%所在栏次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朋友们申报原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就可以了哦。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与附表三。
a.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中对应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b.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中对应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附表一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一)问: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填写?
答: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 ,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二)问:5月份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应如何申报?
a.原来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按月申报的,那么6月份即改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啦!
b.原来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季申报的,那么6月份将单独按照简易价税方法计税,7、8、9月按一个季度计税。
c.原来为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按季申报的,由于5月为季度中间月,6月份将依然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7、8、9月作为一个季度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d.原来为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月申报的,4、5、6月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从下一季度的首月开始即7月改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问:5月份已办理转登记,在5月1日前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6月份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应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转登记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简易计税,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自行计算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未要求纳税人修改转登记日当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转登记日当期的应纳税额相比:
a.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转登记日当期的应纳税额,产生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当期抵减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b.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转登记日当期的应纳税额,产生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当期应纳税额中一并申报缴纳。
(四)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3%的征收率吗?
答:按照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日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业务为5%,但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
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